序號 | 項目名稱 | 預算金額 | 項目內容 | 服務期限 |
1 | 湛江市麻章區民政局“銀齡安康行動”老年人意外傷害綜合保險采購項目 | 470,000.00元 | 服務目標及服務內容: 一、規范保險責任范圍,確保理賠項目和標準 “銀齡安康行動”老年人意外傷害綜合保險是政府統保的公益性保險項目,目的是發揮財政資金的最大公益績效,讓老年人獲得更大的實惠,與其他商業保險項目追求經濟效益有一定的區別。根據該統保項目10年的實踐,結合本地實際,采購承保方案應符合如下標準。 (一)責任范圍包含或不少于如下保障項目:意外傷害身故、意外傷害殘疾、意外傷害住院津貼、意外傷害醫療等,保障范圍包括全麻章區60周歲以上老年人。 (二)理賠保障金額: 1.意外傷害身故不低于4000元; 2.意外傷害殘疾不低于4000元; 3.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不低于40元/天; 4.意外傷害醫療不低于500元。 (三)理賠時間范圍 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該時間范圍內老人發生意外都能申請理賠。 二、發揮統保公益性作用,提高統保資金理賠率 為讓老年人在出險時獲得更大的實惠,確保財政資金發揮最大的社會績效和公益作用,2025年凡是參與政府統保項目的承保公司,制定的保險方案的保障金額總理賠率應不低于統保歸集資金的50%,方可參與響應。 三、加大服務團隊建設和宣傳力度,提高全社會知曉度 為提高老年人意外傷害綜合保險的社會知曉度,讓所有老年人在發生意外后知悉該保險項目的保障內容、理賠流程、理賠權益,杜絕所有成交的保險公司只承保,不宣傳現象。各保險公司的保險方案必須符合如下內容并落實相關工作。 (一)完善區、鎮、村三級服務團隊,做到“進農村、進社區”宣傳全覆蓋。全區共有101個村委(社區),凡是成交的承保公司必須組建區、鎮、村三級服務團隊(駐點專員)并完成承保區域內宣傳工作全覆蓋(所有村委、社區),提高所在區域老年人知曉度,同時指定專人于每月底前(當月30日前)將宣傳情況報區民政局。 (二)積極倡導“智能e時代,銀齡新生活”的新理念,提高群眾知曉率和參與度。各承保公司要借助“銀齡安康行動”,通過駐點政策保險服務專員在鎮、村(社區)舉辦老年人智能手機使用培訓班(每年培訓不少于12場次),組織老人學習使用智能產品,開展老年人健康體檢、健康知識講座、“防范詐騙”等活動,宣講老年人的智能、健康等多元化生活。培訓情況與宣傳工作情況一并報送。 四、服務要求 1.成交供應商須有充足的服務隊伍,須在麻章區轄區內有保險網點,須在麻章區各個村(居)派駐駐點服務人員,每周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半天的定人、定點、定責對參保對象進行面對面宣傳服務、答疑解惑、理賠等服務。 2.成交供應商負責保險業務的辦理和解釋工作,向參保對象提供意外傷害保險簡介,列明完整保險內容,制作宣傳物料(包括橫幅、展架、海報、宣傳彩頁等),不定期開展各種形式宣傳活動。 3.成交供應商應及時為老年人提供優質的咨詢、查詢、投訴、報案登記、理賠等配套服務。 4.成交供應商應每季度就“銀齡安康行動”各項工作的開展情況、理賠情況向采購人進行匯報溝通,并及時反饋、改進、解決保險服務中的問題,成交供應商需開展群眾滿意度調查,收集時效、態度等反饋。 5.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職業倫理道德,全面完成本項目的各項考核指標,為服務對象提供優質的服務。 6.在本項目運營服務過程中,由于成交供應商的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及過失所造成的損失及有關責任,由成交供應商承擔。 7.如成交供應商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采購人有權追究成交供應商違約責任,并視違約程度大小,追回財政資金。 8.保險期限內,指定人群減少不予退費,享受待遇期限至保險期限結束為止;新增人員自動納入被保險人范圍,不予增加繳費,享受待遇期限自年齡符合確認當日開始計算。 9.如因國家相關政策發生變化,應以最新的國家相關政策為準并進行執行,如因國家相關政策發生變化而導致本次項目的合同無法繼續執行,采購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成交供應商自行承擔由此帶來的任何風險及后果。 五、理賠服務 1.成交供應商應每月到社區(村)民政組織收取投保清單時收取出險理賠資料。 2.“老年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理賠案件享受綠色通道服務,成交供應商對老年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案件應優先處理,確??焖倮碣r。 3.對于申請資料齊全、案件事實清楚、無需調查的小額案件,應確保在柜面受理完整資料之日起至審批結案日,不超過三個工作日。需上報省公司審批的案件,在柜面受理完整資料之日起至審批結案日,不超過五個工作日。 4.成交供應商、采購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按照本項目保險協議的約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5.未經采購人同意,成交供應商不得將本項目所載義務、責任分出給其他保險公司承擔。 6.成交供應商應建立理賠服務綠色通道,切實遵守保險理賠服務條款,主動迅速地為被保險人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 7.成交供應商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8.成交供應商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六、保密要求 1.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雙方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供的有關業務及被保險人等個人信息,未經一方許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其部分或全部內容。 2.在未經協議各方書面同意前,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協議的主要內容向協議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公布。 3.保密條款在本項目終結后五年內仍然有效。 七、驗收要求 1.采購人建立統計監測機制,采購人及不定向的20位服務對象作為履約驗收主體,在合同履行的中期及末期各進行一次履約驗收工作。成交供應商就“銀齡安康行動”開展專項統計,并及時向采購人通報參保情況、理賠情況、老年人受益情況和為老服務開展情況,采購人采取措施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履約驗收,并邀請不定向的20位服務對象(轄區群眾)進行問卷調查,問卷調查結果應為優或滿意。 2.按照采購人的驗收措施,成交供應商準備相關驗收資料,隨時準備接受驗收,并接受采購人在成交供應商履約過程中的工作監督、檢查和指導。 八、付款方式 分兩次付款。項目合同簽訂后,保險服務開始前,采購人在核對投保人數后10個工作日內,將應付的保險費金額的50%資金支付給成交供應商,剩余50%資金在驗收后十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第一次支付50%保險金額后乙方應當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的工作,鑒于采購人使用的是財政資金,采購人在前款規定的付款時間內按期辦理財政集中支付手續的(不含政府財政支付部門審核的時間),視為采購人已按約支付。因財政支付部門審批流程導致成交供應商收款延誤的,采購人不承擔遲延付款的責任。 |
合同簽訂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